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 比赛场地
1.1 比赛场地:由硬度适当的海绵垫组成,厚度为6~8厘米(cm)整个场地边长为12米(m)的正方形,表面覆盖革制盖单。
1.2 比赛区:场地中心9米(m)直径的圆形为比赛区,比赛区为黄色。
1.3 保护区:比赛区边沿至垫子边沿为保护区。保护区的四角有中华民族的图腾龙的标记。
1.4 比赛开始线:比赛区中间相距3米(m)各标出红蓝线,面向裁判台左红右蓝,开始线长60厘米(cm),宽6厘米(cm)
1.5 运动员出场线:沿开始线平行至距垫子边沿50厘米(cm)各标出红蓝线,长宽同开始线。
第二条 比赛器材(每块场地)
2.1 公制计重器 1台
2.2 计时钟 1台
2.3 秒表 2块
2.4 镜子 1面
2.5 记分牌(示分器) 1台
2.6 单音哨 2个
2.7 双音哨 1个
2.8 锣(钟) 1套
2.9 PC 1台
2.10 显示器 1台
2.11 摄像机 1台
2.12 打印机 1台
2.13 复印机 1台
2.14 打印纸 若干
2.15 记录表格 若干
2.16 笔 若干
2.17 桌、椅 若干
2.18 判罚牌 各种判罚牌直径20厘米(cm),把长20厘米(cm),两面图案相同。
2.18.1 得分牌:6块,红、蓝底黑字各3块,分别为1、2、3。
2.18.2 警告牌:1块,黄色。
2.18.3 罚出场牌:1块,红色。
2.19 扩音设备
2.20 场地灯光:灯光照度不低于1500LUX(勒克斯)。
第三条 服装
3.1 跤衣:
3.1.1 摔跤衣用六层棉布制成,在领襟、胸襟、小袖抓握部位要缝的稍密。
3.1.2 示意图为中号规格尺寸。大号和小号跤衣规格尺寸较中号增减4厘米(cm),袖口增减2厘米(cm)。特号跤衣比中号跤衣的尺寸增加8厘米(cm),袖口增加6厘米(cm)。在跤衣扎跤带位置,以侧面中心线向前后15厘米(cm) 各有一组高3厘米(cm),宽0.5厘米(cm),相隔2厘米(cm)缝制的穿孔,以备穿扎跤带用。
3.1.3 颜色:跤衣为白色。跤衣所有的边缘两面分别缝有3厘米(cm)宽的红边或蓝边。
3.1.4 跤带:摔跤带用六层棉布制成,颜色同摔跤衣。特号长4.40米,大号长3.70米,中号长3.40米,小号长3米,带子宽2.5厘米。扎腰带时第一圈必须穿过穿孔再由腹前绕到后腰,再绕回腹前打死结。
3.1.5 表演摔跤衣尺寸同比赛摔跤衣,但外层用红(蓝)绸缎。
3.1.6 运动员着摔跤衣后屈臂90度,袖口要有一拳的空隙。
3.2 跤裤:
3.2.1 灯笼裤(棉布制成)。
3.2.2 颜色与摔跤服相同。沿裤缝处正反面分别缝有1厘米(cm)宽,间隔1厘米(cm)的两条红条或蓝条。
3.2.3 裤腿底部距踝骨2-6厘米(cm)。
3.3 跤靴:
3.3.1 软底高腰靴。
第四条 比赛礼仪
4.1 着装:
4.1.1 运动员上场之前,必须按本规则第三条之规定着装。跤衣、跤裤边条颜色要一致。
4.1.2 比赛进行中,运动员须经场上裁判指令,才能整理服装。
4.1.3. 女运动员跤衣内必须穿无袖紧身上衣,不得穿戴有金属或其它硬质框架的胸罩。
4.2 仪表:
4.2.1 运动员仪表要整洁大方,颜面要洁净,皮肤暴露处不得涂抹油脂或油彩。
4.2.2 运动员不得佩戴各种首饰、硬质发夹及硬质护件。
4.2.3 运动员的头发和男性胡须应长于10毫米(mm)或刮净,长发必须编扎。
4.2.4 运动员的指甲不得长于1毫米(mm)。
4.3 礼节:
4.3.1 抱拳礼:持立正姿势,两臂上抬至胸前呈环形状,右手握拳,拳眼向脸,左手五指并拢,拇指微屈,掌心压在右拳四指部位。两手合拢瞬间,向前略推。
4.3.2 比赛开始前,运动员站在场地两侧上场线处,看到裁判员进场手势后进场。进场后站在开始线按裁判员手势向对方致抱拳礼。
4.3.3 比赛结束,运动员站在开始线,待场上裁判员宣判结果后,运动员向场上裁判员致抱拳礼,然后回到上场线一侧,相互致抱拳礼后退场。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竞赛性质
5.1 个人竞赛:以个人在所属级别内竞赛所得的成绩,确定个人名次。
5.2 团体竞赛:
5.2.1 以每个团体所有被录取的运动员的成绩总和确定团体名次。
5.2.2 以每个团体参赛队胜负场次的总和积分确定团体名次。
第六条 竞赛制度
6.1 淘汰制。
6.2 循环制。
第七条 组别及体重级别
7.1 组别:
7.1.1 性别组别:
7.1.1.1 男子组
7.1.1.2女子组
7.1.2 年龄组别:
7.1.2.1 男女成年组:18周岁以上。
7.1.2.2 男女青年组:15周岁~17周岁。
7.1.2.3 男子少年组:12周岁~14周岁。
7.2 体重级别:
7.2.1 男子:
7.2.1.1 成年组:-52kg、-56kg、-60kg、-65kg、-70kg、-75kg、-82kg、-90kg、-100kg、-115kg。
7.2.1.2 青年组:-48kg、-52kg、-56kg、-60kg、-65kg、-70kg、-75kg、-82kg、-90kg、-100kg。
7.2.1.3 少年组:-40kg、-44kg、-48kg、-52kg、-56kg、-60kg。
7.2.2 女子:
7.2.2.1 成年组:-48kg、-52kg、-56kg、-60kg、-65kg、-70kg、-75kg、-82kg。
7.2.2.2 青年组:-44kg、-48kg、-52kg、-56kg、-60kg、-65kg、-70kg、-75kg。
第八条 称量体重和抽签
8.1 运动员比赛前一天进行称量体重,称量时间在1小时内完成。其间运动员可按规定两次称重。
8.2 由总裁判长领导,检录长负责组织裁判员组成称量体重组,实施运动员体重的称量。
8.3 运动员称量体重时,应赤足,男子穿短裤,女子穿短裤和贴身上衣。如运动员体重低于或超过原属级别,并在规定时间内不能达到原属级别,则按全部弃权论处。
8.4 运动员称量体重后,由本人抽签,根据抽签结果进行编排。
第九条 比赛场数、时间
9.1 比赛场数:
9.1.1 运动员在一天内的竞赛场数原则上不超过四场。
9.1.2 如有特殊情况可赛五场,但场与场之间至少休息十五分钟。
9.2 比赛时间:
9.2.1每场比赛净时四分钟,上下半场各二分钟,中间休息三十秒。
9.2.2 比赛中一切暂停时间均应扣除。
第十条 比赛中的信号
10.1 准备上场信号:裁判台计时员鸣哨示意,运动员站在上场线作好上场准备。
10.2 上场信号:场上裁判员做出两臂侧平伸后向上呈90度弯曲,掌心向内。运动员即刻上场。
10.3 开始比赛信号:场上裁判员发出“预备(yubei),开始(kaishi)”口令,运动员开始比赛。
10.4 停止比赛信号:场上裁判员发出“停(Ting)”的口令,运动员即刻停止比赛。
10.5 比赛结束信号:裁判台计时员鸣哨或鸣锣(钟)。鸣哨为半场结束、鸣锣(钟)是终场结束。
第十一条 临场教练员
11.1 临场教练员(一人)必须着运动服、运动鞋,坐在指定的席位上。局间休息时可向运动员进行指导和放松。
11.2 比赛进行中,临场教练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裁判员工作,不得用语言、手势等肢体动作侮辱裁判员,不得进入比赛场地。
11.3 如对判罚有异议,可在本场比赛结束后,按规定程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裁判员不受理任何异议。
第三章 比赛中的判罚
第十二条 进攻有效与无效
12.1 在比赛区内使用动作将对方摔倒在比赛区或保护区,判进攻有效。
12.2 在比赛区内将对方摔倒后,自己踏入或跌入保护区,判进攻有效。
12.3 对方倒地与自己踏入保护区同时发生,判进攻有效。
12.4 故意将对方推出或抱出比赛区,判进攻无效。
12.5 踩着对方的脚或松开后立即进攻,判进攻无效。
12.6 使用犯规动作进攻,判进攻无效。
12.7 场上裁判员叫停后仍然进攻,判进攻无效。
12.8 将对方摔倒触地与鸣哨(锣)同时发生,判进攻有效。
12.9 将对方摔倒触地在鸣哨(锣)之后发生,判进攻无效。
第十三条 得分标准
13.1 比赛中,除两脚(两点)外的身体其他任何部位(第三点)着地或消极、犯规被警告者失分。根据倒地和其他情况,判对方得3分、2分、1分或双方互不得分。
13.2 得3分:
将对方摔成两脚离地,身体成腾空状,并使其躯体产生翻转,躯干着地,自己保持站立。
13.3 得2分:
13.3.1 将对方摔成得3分状,自己“第三点”随后触地。
13.3.2 将对方摔成躯干着地但没有腾空,自己保持站立。
13.3.3 对方教练员被罚出场。
13.4 得1分:
13.4.1 将对方摔成除3分、2分情况外的“第三点”着地。
13.4.2 双方同时倒地,自己躯干在上。
13.4.3 自己“第三点”未触地,对方身体任何部位接触保护区。
13.4.4 对方或对方教练受到一次警告。
13.5 互不得分:
13.5.1 双方不分上下同时倒地。
13.5.2 双方同时出界。
第十四条 犯规
14.1 侵人犯规:
14.1.1 使用反关节动作有意伤害对手者。
14.1.2 以手、肘、膝、头部击打或撞击对方或抓对方生殖器官者。
14.1.3 用脚尖踢对手或用脚蹬踹对手者。
14.1.4 用脚踢、弹对手小腿中部以上部位者。
14.1.5 按压对方眉口之间的面部或咽喉或抓对手头发者。
14.1.6 双手搂抱对手头、颈者。
14.1.7 已将对手摔倒,还故意压砸对方者。
14.1.8 将对手抱起使之失去控制能力,仍将对方头朝下垂直下摔,有意伤害对手者。
14.2 技术犯规:
14.2.1 场上裁判发出开始口令之前或叫停之后,仍然进攻者。
14.2.2 比赛进行中,作为教练员、助手干扰比赛或进入场地者。
14.2.3 比赛进行中,自行停止比赛者。
14.2.4 比赛中故意抓对手裤子者。
14.2.5 女运动员故意抓对方内衣者。
14.2.6 比赛中故意倒地者。
14.2.7 比赛中佩戴饰物或坚硬护具者。
14.2.8 比赛进行中,跤衣带、跤靴带松开者。
14.2.9 违反本规则第四条各款者。
第十五条 消极
15.1 比赛进行中,不主动抓握,被对手抓握后又多次逃脱,逃脱后不积极抓握进攻,仍有意逃避达十五秒者。
15.2 比赛进行中,抓住有利把位而不主动进攻达十五秒者。
15.3 比赛进行中,双手抓住对手,但不使用动作故意拖延比赛时间达十五秒者。
15.4 比赛进行中,用头顶住对方,故意拖延比赛时间达十五秒者。
15.5 比赛进行中,仅使用假进攻动作而无真正进攻意图达十五秒者。
15.6 比赛中主动进入保护区者。
15.7 倒地后不立即起身,故意拖延比赛达五秒者。
15.8 因对手无意轻微犯规而故作受伤状,经医生诊断后仍不积极比赛者。
第十六条 罚则
16.1 比赛前三分钟,三次点名未到,或点名到后擅自离场,不能按时上场比赛者,按全部弃权处理。
16.2 比赛期间,运动员无故弃权,取消本人全部成绩。
16.3 凡违犯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教练员,视情况:第一次违犯给予警告,第二次违犯给予判罚出场。
16.4 凡犯有第十四条第一款:“侵人犯规”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取消该场比赛资格。16.5 凡犯有第十四条第二款“技术犯规”之一者,给予警告。
16.6 凡出现第十五条“消极”各款之一者,给予警告。出现第十五条第六款者,同时判失分。
16.7 双方运动员正在攻守中,一方犯规,如对犯规者有利时,应立即停止比赛,并按规定给予处理,如对犯规者不利时,则不停止比赛,等该进攻动作结束后再叫停,并按规定给予处理。如犯规者将对手摔倒则不得分,并给予处罚;如犯规者被对手摔倒,则判对手得分,并给犯规者处罚。
16.8 因一方运动员犯规使对手受伤,而不能继续参加比赛,裁判员可根据情节轻重,取消犯规者该场比赛或全部比赛的资格,并判受伤者获得该场比赛胜利。
16.9 两单位运动员为挤掉其他运动员或其他比赛队伍名次,有计划地进行非竞争性比赛,应取消一方或双方运动员该场比赛或全部比赛资格。16.10 比赛中,一方运动员受到三次警告,则取消该运动员本场比赛资格及技术得分。宣布对方获胜并保留获胜方的技术得分。
第十七条 运动员受伤处理
17.1 比赛期间,经大会医生认为一方运动员因身体情况不宜继续参加比赛,则判对手或胜,该队员再参加比赛须有大会医生证明,否则不准参加比赛。
17.2 比赛进行中,一方运动员因受伤(不因对手犯规致使)而不能继续参加比赛时,场上裁判员可宣布比赛暂停,但暂停时间不可超过两分钟,如果受伤者仍不能继续进行比赛,则判受伤运动员本场比赛为负,保留其技术得分。
第四章 判定胜负和确定名次
第十八条 判定胜负
18.1 累计得分多者胜。
18.2 优势获胜。比赛中双方得分各自累计相差9分时,即终止比赛,判得分多者优势获胜。
18.3 比赛中一方因故不能继续比赛者,判负,对方获胜。
18.4 比赛中一方被处罚取消比赛资格,判对方获胜。
18.5 双方得分相同,则判获3分多者胜;若相同,则判获2分多者胜;若还相同,则判技术得分多者胜;若还相同,则判体重轻者胜;若还相同,抽签决定。
第十九条 确定名次
19.1 个人名次:
19.1.1 淘汰赛时直接产生1、2名,负于第一名者为第3名,负于第二名者为第4名,依此类推。
19.1.2 循环赛时,每场比赛结束后,胜者计2分,负者计1分。无故弃权者,计0分。其技术(小分)为0:0(不算优势胜利)。如果比赛进行中一方弃权,已有技术分,则按场上的技术分记录。
19.1.2.1 全部比赛结束后,按积分(即计分的总和)的多少确定个人名次,积分多者名次列前,少者名次列后。
19.1.2.2 如两人积分相等,则按两人在比赛中的胜负确定名次,胜者名次列前。
19.1.2.3 如两人以上积分相等,则以他们之间的比赛胜负确定名次。
19.1.2.4 如两人以上积分相等又为循环互胜,则按第十八条第五款的原则确定名次。
19.1.2.5 参加预赛或决赛的场数不到一半者,成绩全部作废,不计名次,曾与其比赛的对方成绩均予注销。
19.1.2.6 参加预赛或决赛的场数已达到或超出一半时(如应赛六场,已赛完三场或三场以上)应按其积分确定名次,其余未进行比赛的场次,均按弃权论处。
19.2 团体名次:
19.2.1 按各单位运动员在各级别比赛中被录取名次的总和确定名次,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少者列后。
19.2.2 如遇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团体积分相等,则判获得第一名多的单位名次列前;如再相等,则判获得第二名多者名次列前;依此类推。
19.2.3 团体循环对抗时,参照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原则确定名次。
19.2.4 每个级别录取几名及每个名次各得几分,由主办单位在竞赛规程中规定。
第五章 裁判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十条 裁判人员的组成
20.1 总裁判长一人、副总裁判长一至二人。
20.2 每场比赛:执行裁判长一人、主裁判一人、副裁判一人、计时裁判一人、检录裁判一人。
20.3 编排记录长一人、编排裁判二至四人。
20.4 检录长一人。
20.5 宣告员一人。
20.6 医务监督一人。
20.7 根据比赛规模可酌情安排裁判员和工作人员的人数。
第二十一条 裁判人员的职责
21.1 总裁判长:
21.1.1解释规则
21.1.2 领导裁判人员,负责裁判组的组织工作。
21.1.3 比赛前对场地器材和设备进行总的检查。
21.1.4 当裁判员的判定不一致时,可做最后的决定。
21.1.5 裁判员或运动员不称职或发生严重错误时,可建议竞赛委员会给予适当的处理,必要时可停止裁判员职务,取消裁判员及运动员的比赛资格。
21.1.6 如遇特殊情况(大风、大雨等)影响比赛时,可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比赛。
21.1.7 审定、签署和宣布比赛成绩。
21.1.8 比赛结束后及时作出书面总结。
21.2 副总裁判长:
21.2.1 协助总裁判长领导裁判组的工作,总裁判长缺席时,代行总裁判长职责.
21.2.2 根据需要也可兼任执行裁判长工作。
21.3 执行裁判长:
21.3.1 比赛前检查本场地比赛的用具和比赛场地,准备好记分表。
21.3.2 比赛中监督、协调主裁判及其他裁判员的工作。
21.3.3 比赛中在接到主裁判和副裁判判定得分信息后,即刻判定得分结果,并举牌示众,将结果记录在记分表内。如主裁判和副裁判得分信息不统一时,执行裁判长可根据场上情况采纳其中一方意见并举牌示众、记录结果。如执行裁判长持有第三种意见,可召集场上裁判合议并将结果示众。如合议意见不能统一时,报副总裁判长判定。
21.3.4 比赛中,对场上裁判员的判罚提出改正意见,意见不能统一时报副总裁判长或总裁判长判定。
21.3.5 根据场上情况,确定运动员的优势胜利、弃权、取消比赛资格,以及对教练员的处罚等事宜。
21.3.6 比赛结束,判定胜负,签署比赛成绩。
21.3.7 协助副总裁判长工作,根据需要也可兼任其他裁判员工作。
21.4 主裁判:
21.4.1 严格执行规则,公正裁判。
21.4.2 用口令和手势指挥运动员进行比赛、上下场及行礼等。指令比赛的开始、终止或暂停。
21.4.3 根据自己的观察,确定运动员的得分,并向执行裁判长示意,在确认执行裁判长的判定后宣告得分结果。
21.4.4 判定运动员的消极、犯规、不礼貌行为和警告处罚并宣告,确定临场治疗等事宜。
21.4.5 注意观察执行裁判长和副裁判的提示,必要时暂停比赛,处理相关事宜。
21.4.6 宣告比赛结果。
21.4.7 协助执行裁判长工作,根据需要也可兼任其他裁判员工作。
21.5 副裁判:
21.5.1 在保护区协助主裁判严格执行规则,公正裁判。
21.5.2 根据自己的观察,确定运动员的得分,并向执行裁判长示意。
21.5.3 根据自己的观察,对场上出现的出界、消极、犯规和受伤情况,及时向主裁判示意。
21.5.4 及时向执行裁判长反映教练员的违规情况。
21.6 计时裁判员:
21.6.1 根据主裁判发出的开始和暂停的口令计时。
21.6.2 比赛开始和结束鸣哨告示,全场终了鸣锣(钟)告示。
21.6.3 比赛开始前5秒钟,发出准备开始的信号。
21.6.4 根据执行裁判长的公示,负责翻牌挂分。
21.6.5 遇有伤病等情况时,根据场上裁判员的指示计时。疗伤时间2分钟一到,即刻鸣双音哨告示。
21.7 编排记录长:
21.7.1 领导编排组负责运动员资格审查,审核报名单。
21.7.2 负责组织抽签及比赛的编排。
21.7.3 负责组织竞赛用记录表格的准备,收集审查登记比赛成绩。
21.7.4 负责组织各级别运动员的录取登记,汇编成绩册,填制证书并协助大会发奖。
21.7.5 负责将所有记录编排、录取等表格资料整理后上交总裁判长。
21.7.6 编排裁判根据编排记录长的分配开展工作。
21.8 检录长:
21.8.1 负责组织称量运动员的体重,检查称重器材。
21.8.2 比赛前十分钟,负责组织运动员点名,按本规则第四条第一、二款检查运动员的服装及仪表。
21.8.3 比赛前三分钟通知运动员入场,并检查其服装颜色是否与编排一致。
21.8.4 向执行裁判长和宣告员报告出场比赛和弃权运动员姓名。
21.8.5 检录裁判在检录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1.9 宣告员:
21.9.1 摘要介绍竞赛规程和规则。
21.9.2 介绍运动员的单位、姓名和级别,报告每场比赛的结果。
21.9.3 负责临场的宣传教育工作。
21.9.4 宣告总裁判长确定告知全体的有关事宜。
21.10 医务监督:
21.10.1 审核运动员的“体格检查表”。
21.10.2 参加称量体重工作。
21.10.3 负责组织竞赛中的急救工作,并决定受伤运动员能否继续参加比赛。
第六章 裁判方法及手势口令
第二十二条 裁判方法
22.1 每场比赛由一名执行裁判长、两名场上裁判(1名主裁判、1名副裁判)负责比赛的判罚工作。执行裁判长坐裁判台(距保护垫2米);主裁判在比赛区或左侧(面向裁判台。下同)保护区;副裁判在右侧保护区。
22.2 比赛中每当出现运动员“第三点”着地,主裁判应即刻发出“停”的口令,场上裁判应根据各自的观察,向执行裁判长做出判决手势,若无明显错判,执行裁判长必须同意其中一方或双方(主副裁判)的判决,并举牌示意。主裁判根据执行裁判长的判定做出宣告。
22.3 执行裁判长若认为场上裁判的判决为明显的错判、漏判,可召集场上裁判协商后重新判定,或报副总裁判长必要时报总裁判长做出判定。
22.4 场上裁判员若认为执行裁判长有明显的错判、漏判,也可向其要求复议。
22.5 场上裁判员(主、副)认为有运动员消极、犯规行为时,应向执行裁判长示意。若场上裁判员同时示意,则执行裁判长应即刻判定,由主裁判宣告。若场上一位裁判员示意,执行裁判长则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是否判定。主裁判有权先停止比赛,再征求判罚。
22.6 比赛中教练员出现违犯规则现象,场上(主、副)裁判员应向执行裁判长提出处罚意见,由执行裁判长决定是否处罚。一经决定处罚,由执行裁判长向违规教练员出示警告牌或令其离开现场。
22.7 双方相互抓握对方均无进攻意识,可暂停比赛,重新开始。
第二十三条 裁判员的手势、口令及符号
23.1 场上裁判员手势口令:
23.1.1 运动员上场:主裁判站在跤台中央面向裁判台,两臂向两侧平举,手心向上,五指并拢,然后做肘弯曲,两上臂向上90度,手心向内;待运动员走到比赛开始线,两臂下摆,指向双方开始线,待双方运动员行礼后收臂。
23.1.2 征询开始比赛:主裁判面向裁判台持立正状,右臂前举,掌心向前,得到执行裁判长答复后放下。
23.1.3 开始比赛:主裁判持立正状,左脚向前跨一步,两臂向两侧下抬起与身体成45度,掌心向前,并发出“预备”口令,然后两臂直臂摆动至身体前方呈交叉状与身体成45度,五指并拢,掌心向下,同时发出“开始”口令。
23.1.4 暂停或停止比赛:主裁判右臂向前伸直,五指并拢,拇指在上,指向运动员,同时发出“停”的口令。
23.1.5 得1分:场上裁判面向执行裁判长,一臂(左红右蓝)向前平举,伸出食指。
23.1.6 得2分:场上裁判面向执行裁判长,一臂(左红右蓝)侧举,小臂成90度向上,伸出食指和中指。
23.1.7 得3分:场上裁判面向执行裁判长,一臂(左红右蓝)伸直上举,伸出拇指、中指、食指。
23.1.8 红(蓝)方得分:主裁判看到执行裁判长裁决后,一臂(左红右蓝)侧举,掌心向上指向得分方,发出“红(蓝)方”口令,同时做出得分手势,发出“1(2、3)分”口令。
23.1.9 互不得分:两臂体前斜下举,掌心向后,然后摆动交叉于体前。
23.1.10 准备消极判罚:一方运动员消极达十秒时,场上裁判员一臂(左红右蓝)侧举,五指并拢掌心向上,在腰腹处反复屈肘摆动五秒钟。手臂摆动中,若消极一方开始进攻,则停止摆动,重新计时。
23.1.11 警告:主裁判一臂(左红右蓝)屈肘侧上举,握拳,拳心向前,同时发出“红(蓝)方消极(技术犯规,侵人犯规)警告一次”口令。
23.1.12 出界:一臂(左红右蓝)向前伸直,五指并拢,拇指在上,在体侧前后摆动两次。
23.1.13 整理服装:面向需整理服装的运动员,两掌放在左右腰腹处,指尖向下。
23.1.14 宣告胜负:主裁判一臂(左红右蓝)向侧上方举起,与身体成45度,掌心向上,同时发出“红(蓝)方胜”口令。
23.1.15 副裁判若发现需暂停比赛的情况时,应面向主裁判,右臂上举,示意暂停。
23.2 执行裁判长的手势动作:
23.2.1 开始比赛:执行裁判长端坐裁判台,一臂上举,五指并拢,掌心向前。
23.2.2 暂停示意:鸣单音哨。起立面向主裁判,一臂上举,五指并拢,掌心向前。
23.2.3 得分:向得分运动员一侧,举得分牌(1分2分或3分)。
23.2.4 互不得分:两臂胸前交叉,掌心向下。
23.2.5 警告:
23.2.5.1 对运动员警告:向被警告一侧,上举警告牌。
23.2.5.2 对教练员警告:起立,向被警告一方平举警告牌。
23.2.6 判定胜负:一臂(左或右)侧举,五指并拢,掌心向上,指向获胜一方。
23.2.7 招集场上裁判员:起立,两臂自然抬起屈肘上举,五指并拢向上,掌心向内。
23.2.8 记录符号:
23.2.8.1 得分:“1”表示得1分;“2”表示得2分;“3”表示得3分。
23.2.8.2 警告:用“×”符号表示。
第七章 修改与解释
第二十四条 规则的修改权
由中国摔跤协会负责此规则的修改。
第二十五条 规则的解释权
对此规则条款理解有异议时,由中国摔跤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