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中国摔跤运动协会”(简称中国摔协)英文译名CHINESE WRESTL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WA。
第二条 中国摔跤运动协会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各行业体协、计划单列市或法律、法规认可的摔跤运动组织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组织。本协会是推动本项运动发展,促进摔跤运动普及和技术水平提高的全国性、体育非盈生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摔跤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倡导和普及群众性摔跤运动的开展,促进摔跤运动水平的提高,发展摔跤事业,为国争光,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中国摔跤运动协会具体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体育总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中国摔跤运动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委会承认的、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摔跤组织的唯一的合法组织。
第五条 本团体的地址是北京市天坛东里中区甲1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参加摔跤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摔跤运动水平。
(二)研究、批定摔跤运动项目的竞赛制度,对摔跤竞赛体制、竞赛规程、裁判法提出完善、修改建议,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按照国家体育行政主管机关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
定,组织承办全国摔跤比赛和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比赛任务。
(四)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摔跤训练系统,提出完善摔跤训练体制的建议,促进摔跤技术水平提高。
(五)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托,选拔和推荐国家队(集训队)运动员、教练员、组 织国家优秀运动队集训。
(六)提出摔跤项目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及裁判员的等级制度和运动员的资格审查意见。
(七)组织摔跤项目的科学研究工作,承担摔跤教练员、裁判员、医务监督和科研人员的培训工作。
(八)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出版摔跤运动刊物。
(九)承办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委托的有关摔跤运动方面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实行团体会员制。
凡承认本章程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行业体协、院校、中国人民解放军体育组织和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摔跤俱乐部、经省委、区、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摔跤协会并承认本章程,经申请并经本会常务会议通过,即为本团体的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一次,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
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
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或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定;
(四)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 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
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团体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任务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