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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摔跤项目裁判员选拔与管理办法

2017-03-22 14:32:00    中国摔跤协会

  为认真贯彻国家体育总局讲政治、讲规矩,狠抓赛风赛纪的指示精神,落实中心有关赛风赛纪和廉洁自律的具体要求,确保摔跤项目在预决赛中,文明干净、公平公正,依据国家体育总局的有文件精神,结合摔跤项目竞赛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裁判员选拔选派原则

  (一)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和举摔柔中心《摔跤项目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裁判员的选拔选派工作。

  (二)根据摔跤比赛特点和规律,各参赛队教练员、领队、一线队伍主管单位中心领导及干部和体育局分管处长及干部,不再被选派担任第十三届全运会摔跤项目预决赛的裁判工作;

  (三)所选裁判员应思想作风过硬,组织纪律性强,业务精通,身体健康;

  (四)根据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参加第十三届全运会摔跤项目比赛的裁判员,必须经过专门的裁判员培训班学习与考核,从中择优选用成绩优异者;

  (五)以参赛单位作为裁判选调的资格单位,原总局6所直属体育院校也作为资格单位,从资格单位中选调裁判员。根据总局文件精神,除仲裁、技术代表、裁判长,编排组长不占资格单位名额外,每个资格单位包括东道主在内均衡选调裁判员;

  (六)以资格单位的推荐和培训班考核成绩作为选调裁判员的主要依据。派出单位应严格审查裁判员的资格、业务能力和思想政治素质,全运会、青运会决赛中被纪律处分的裁判员,相关派出单位不得进行推荐。

  二、选调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经过裁判培训班的学习,考核成绩优异的进入裁判员候选名单;

  (二)经摔跤裁委会常委会研究推荐,报请举摔柔中心审批后,根据裁判员选调原则及裁判培训班的成绩拟定裁判员人选;

  (三)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并进行公示;

  (四)经公示后的裁判员应严格遵守裁判员纪律和管理要求,未经总局举摔柔中心批准,裁判员不得私自到省市参加与身份不符的各类活动。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三、岗前培训

  (一)举办思想政治与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训练班;

  (二)认真组织学习总局有关廉洁自律的文件及本项目的管理规定;

  (三)赛前组织学习竞赛规程、规则与裁判法;

  (四)对学习不认真、考核成绩差的,将随时取消资格。

  四、赛区管理规定

  (一)严格执行《摔跤裁判员管理规定》;

  (二)比赛期间实行集中封闭式管理,严禁与运动队和外界接触。所有通讯工具全部封存。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运动队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及宴请;

  (三)与比赛场地隔离,除临场裁判员外其余全部集中在后场待命。比赛期间不得打听和了解竞赛进程和有关情况,不得互相做工作、打招呼、相互关照,一经发现视情况立即给予处罚;

  (四)依据《摔跤竞赛规则》和《摔跤裁判员管理办法》对裁判员工作进行评定并提出处罚意见报赛风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督察组及摔跤竞赛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级、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赛等相应处罚。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条件:

  1.警告: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的;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的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

  2.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在赛区有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未按规定主动提出临场回避的;

  3.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降低技术等级资格: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明显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5.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假赛黑哨,暗箱操作,操控比赛,收送钱物等非法行为的。

  五、监督管理

  (一)成立赛风督察组,在项目竞赛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对竞赛以及裁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下发《摔跤决赛裁判员选拔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使运动队了解竞赛方法、裁判工作及管理办法等;运动队参与监督工作,增强监管力度;

  (三)设立赛风赛纪举报信箱,发现任何违纪行为和线索,及时举报;

  (四)设立大屏幕回放系统、技术录像、裁判员佩带号码上场执裁、设置侧裁计分显示灯等,作为监督管理的手段和依据;

  (五)多方征求运动队和教练员的意见,对普遍反映强烈者调查核实后作出相应处理。

  六、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体育总局举摔柔运动管理中心。

责任编辑: 郝铮